公司变更设立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即公司设立登记申请变更登记,但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受理的,自原公司登记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公司变更是股份公司改组。改组的内容包括公司业务职能的改变和组织上的分立与合并,公司业务职能的改变具体表现在公司创建的宗旨、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向、产品类别与规格等项目的变化上。
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或者股东变更,都需要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比较的是,公司减资事关公司债权人重大利益;因此,如果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变更必须按我国制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公司必须先提交变更报告书,包括变更的目的及变更的具体内容,经股东大会审批、备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否则被视为违法,公司发生分立或合并以后,无论是继续存在的存续公司,还是合并以后的新设公司,都会发生业务职能的变更,都需要变更公司章程。业务职能变更和公司组织变更是同一变更过程的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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